太原:经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须完善进货销售相关手续

2025-05-15 11:39:50 进货技巧 2次阅读 投稿:

1.本报讯(记者 张勇)为切实加强经营环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3月24日,针对我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环节,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做出相应规定。

2.截至3月23日,国家药监局已批准19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

3.太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企业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产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

4.此外,从事网络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包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或“6840体外诊断试剂(非冷藏冷冻)”,并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

5.对于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则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是否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等。

6.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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