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一男子在某烟酒批发部,买了一包10块钱的香烟,不料,刚抽了两口

2025-05-15 11:39:50 生活经验 2次阅读 投稿:

广东梅州,一男子在某烟酒批发部,买了一包10块钱的香烟,不料,刚抽了两口,就发现烟的味道不对,口感非常辣,男子认为自己买到了假烟,向烟草批发部索赔500元,未果之后,便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广东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李先生年龄虽然不大,但也算是老烟民了,不过他抽的烟不是华子,而是10块钱一包的双喜牌(软经典)香烟。事发这天,李先生在外办事,突然烟瘾犯了,他摸了摸口袋,发现香烟盒子空了,里面一根烟都没有。

李先生左右张望,刚好看到不远处,有一个烟酒批发部,于是进到店里,让店员给他拿一包双喜牌(软经典)香烟,店员从柜台里掏出香烟,递给李先生,并告诉李先生10块钱。

李先生付了钱,拿着香烟离开店铺,并在大街上抽了起来,不料刚抽了两口,就差点把眼泪呛了出来,这烟太辣了,和他平时抽的双喜牌香烟完全不同。李先生又吸了几口,发现香烟的燃烧的状态,也和正常的香烟不同。

李先生没有气冲冲地返回烟酒批发部,找店员讨要说法,而是向当地烟草专卖局举报,某某烟酒批发部在卖假烟。

随后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找到了李某,然后和李某一同来到烟酒批发部,并对店内状态完好的18个香烟样品进行检验。

结果不出所料,18个样品的香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至于李先生买的香烟,因为已经拆开了,工作人员便没有对李先生买的香烟,是否是假烟进行鉴定。

事发后,李先生以烟酒批发部出售假烟,构成欺诈,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烟酒批发部赔偿他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到本案,如果李先生能证明,烟酒批发部卖给他的香烟是假的,那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李先生需要举证,证明烟酒批发部卖给他的香烟是假的,如果李先生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但这其中又牵涉到了其他的问题。

比如李先生买了香烟后,离开烟酒批发部,李先生又没有全程录音录像,谁又能证明李先生手里的烟,是烟草批发部卖给他的呢?

法庭上,烟草批发部也提出这样的质疑,首先,李先生无法证明他手上的香烟是假的(因李先生买的香烟已经拆开了,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未对该香烟进行鉴定),其次,李先生无法证明他手里的香烟,来源于他们店内。

有网友认为,烟草批发部这是强词夺理,但细想之下,也不免有几分道理,这样看来,李先生是不是输定了呢?

这涉及到证明规则的问题,和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不同,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规则,简而言之,法院只要认为大概率是这样,就可以认定事实的存在。

除此之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可以使用自由心证原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规则。

本案法官审理后,认为结合烟草局对烟草批发部的抽查结果,认定烟草批发部存在欺诈李先生,将假烟卖给李先生的行为,遂判烟酒批发部赔偿李先生500元。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案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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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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